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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水平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ZDDBG224461 发文字号: 陕交函〔2016〕1218号
发布机构: 厅运输处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水平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主题分类: 陕交函文件 发布日期: 2017-03-15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交通运输局,厅运管局:

为进一步推动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科学评价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成效。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积极推进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的意见》(交运发[2011]490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水平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4]259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定了《陕西省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水平评价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水平评价实施办法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2016年12月16日


附件    

陕西省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

发展水平评价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科学评价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成效。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积极推进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的意见》(交运发[2011]490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水平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4]259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水平评价是指省交通运输厅按照评价标准和规范,对评价周期内的市、县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水平进行综合量化评价。

第三条  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水平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综合评价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水平评价工作,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具体组织实施全省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水平评价工作。

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领导辖区内的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水平评价工作,各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设区市的城市市区、韩城市、杨凌示范区按照一个主体进行整体评价,县级行政区以行政区域为一个主体进行整体评价。

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的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水平评价工作。

第二章  等级和周期

第五条  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评价等级分为五级,即AAAAA级、AAAA级、AAA级、AA级和A级。

分值

900分以上

800-899分

600-799分

500-599分

500分以下

分级

AAAAA

AAAA

AAA

AA

A

第六条  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评价实行计分制。市县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水平评价总分为1000分(不含加分),分级标准见下表。

表1 市县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评价结果分级表


第七条  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水平评价以两年为一个周期,评价周期起止时间为每双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评价工作时段为每单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

第三章  评价内容和标准

第八条  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水平评价采取指标打分的形式进行综合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八项指标:

(一)建制村公路通畅率。行政区内已通畅建制村数量占行政区内建制村总数的比例。

(二)建制村通客车率。行政区内通客运车辆的建制村数占行政区内具备通客车道路条件的建制村总数的比例。其中,通客运车辆的建制村是指行政区内距离道路客运班车、公交化运营车辆或者城市公交运行起点、终点、中途停靠站点在两公里以内的建制村。

(三)城乡道路客运车辆公交化比率。

行政区内城市公交车辆和公交化运营的农村客运车辆之和占行政区内所有城乡道路客运车辆数的比例。

其中,城乡道路客运车辆包括城市公交车辆和农村客运车辆;公交化运营的农村客运车辆是满足以下条件的农村客运车辆:1.票价标准低于普通农村客运班线的15%以上;2.有确定的首末班发车时间,线路日均发班次不低于6班;3.停靠途径建制村,在沿途停靠站点设置站牌并公布班次信息;4.全部农村客运车辆或在该条农村客运班线内统一服务标准、车型配置、外观标志和车内配套设施。

(四)城乡道路客运车辆交通责任事故万车死亡率。行政区域内城乡道路客运车辆发生的交通责任事故(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与辖区内城乡道路客运车辆数之比。

(五)城乡道路客运基础设施一体化水平。该指标包括三项内容:

1.新建、改扩建农村公路项目与农村客运站点(包括简易站、招呼站、候车亭等,下同)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2.建制村两公里范围内建成了农村客运站点;

3.市、县城区内三级以上等级客运站场与城市公交站点的换乘距离小于300m。

(六)城乡道路客运信息服务一体化水平。该指标包括四项内容:

1.城乡道路客运信息通过互联网对外动态发布;

2.市、县城区内三级以上等级道路客运站公布可换乘的城市公交线路信息;

3.市、县级行政区开通了统一的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并保持良好运转;

4.市、县级行政区实现道路客运联网售票或网络售票。

(七)城乡道路客运发展政策一体化水平。该指标包括四项内容:

1.市、县行政区域建立了“一城一交”的综合交通管理体制和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多部门联合推进机制;

2.市、县行政区编制了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规划及场站专项规划,主要指标纳入城乡规划统筹实施;

3.市、县人民政府统一了公交化运行的农村客运与城市公交在税费、财政补贴等方面的政策;

4.市、县人民政府出台了支持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的政策,包括交通基础设施用地安排、道路通行管理以及场站建设、车辆购置、票价优惠、政策性亏损的财政补贴等方面。

(八)加分项。该指标包括四项内容:

1.建制村公路畅通率比上一年度每增加1%,加10分。

2.建制村通客车率比上一年度每增加1%,加10分。

3.城乡道路客运车辆公交化比率比上一年度每增加1%,加10分。

4.新建道路客运站场和城市公共交通场站一体化设计、施工的城市综合客运枢纽,每个加20分。

第四章 评价考核程序

第九条  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水平评价采取自我评价、实地核查、督导抽查、情况通报四个程序。

第十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单年的3月1日开始,对本地区上一评价周期的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各项指标进行自评,对照《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水平评价规范》(附件1)计算评价分值,认真填写县级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水平评分表(附件2),完成本地区评价报告,并于3月30日前上报所在地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接到各县区上报的评价报告后,应组织对本辖区内县区的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水平进行实地审核,核定评价指标并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于5月15日前将本市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水平评价报告,县级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水平评分表(附件2)和市级评分汇总表(附件3)上报至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

第十二条  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负责对各市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水平评价结果进行汇总,并选择不低于10% 的市县进行抽查、复核,根据《评价规范》确定各市县评价分值、评价等级、AAAAA级及AAAA级市县名单、全省综合评价分值等内容,形成全省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水平评价报告和省级评分汇总表(附件4),于6月15日前上报省交通运输厅。

第十三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对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上报的各市县评价分值、等级和AAAAA级、AAAA级市县名单进行核定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省厅将于6月30日前将全省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水平评价报告(含全省各市县的评价分值、评价等级、全省综合水平和各级别市县比例)报备交通运输部,同时通报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抄送所在市人民政府。

第五章  奖惩监督

第十四条  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水平评价结果将作为全省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试点项目支持、政策资金扶持、行业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掌握所辖县区的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水平和情况,并依据全省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水平评价结果,对评价等级为AAAA级以上的县区在相关项目安排和评优评先上给予优先考虑,同时对评价等级AA级及以下的县区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省交通运输厅依据全省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水平评价结果,对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水平高、工作推进成效显著或进步明显的市县给予通报表扬,并在农村公路安保工程、农村客运场站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项目安排,政策支持上给予优先考虑;对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工作进展缓慢的市县,将建立对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约谈机制,必要时将评价结果抄报所在市人民政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水平评价规范

一、县市评价指标内容、计算方法及数据来源

(一)建制村公路通畅率(P1)

1.评价内容:行政区域内已通畅建制村数量占行政区内建制村总数的比例(单位:%)。该指标满分为100分,P1数值达100%时得满分,每降低1%(不足1%时四舍五入,下同)扣2分,扣完为止。行政区内没有建制村的,该项指标默认满分。

其中,已通畅建制村,指凡在通达基础上,由路面类型为有铺装路面(沥青混凝土、水泥混凝土路面)、简易铺装路面(沥青贯入式、沥青碎石、沥青表面处治路面)和其他硬化路面(石质路面[含弹石、条石等]、砼预制块路面、砖铺路面等)的通达路线连通的建制村。

2.P1计算方法:

3.数据来源:交通运输综合统计报表。

(二)建制村通客车率(P2)

1.评价内容:行政区内通客运车辆的建制村数占行政区内具备通客车道路条件的建制村总数的比例情况(单位:%)。该指标满分为200分,P2数值达100%时得满分,每降低1%扣4分,扣完为止。行政区内没有建制村的,该项指标默认满分。

其中,通客运车辆的建制村数是指行政区内距离道路客运班车、公交化运营车辆或者城市公交运行起点、终点、中途停靠站点在2公里以内的建制村数。

2.P2计算方法:

3.数据来源:道路运输统计报表。

(三)城乡道路客运车辆公交化比率(P3)

1.评价内容:行政区内城市公交车辆和公交化运营的农村客运车辆数之和,占行政区内所有城乡道路客运车辆数的比例(单位:%)。该指标满分为150分,P3数值达100%时得满分,每降低1%扣2分,扣完为止。行政区内全域都开通了城市公交的,该项指标默认满分。

其中,城乡道路客运车辆包括城市公交车辆和农村客运车辆(下同);公交化运营的农村客运车辆是满足以下条件的农村客运车辆:(1)票价标准低于普通农村客运班线的15%以上;(2)有确定的首末班发车时间,线路日均发班次不低于6班;(3)停靠途经建制村,在沿途停靠站点设置站牌并公布班次信息;(4)全部农村客运车辆或在该条农村客运班线内统一服务标准、车型配置、外观标志和车内配套设施。

2.指标P3计算方法:

    3.数据来源: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计提供。

(四)城乡道路客运车辆交通责任事故万车死亡率(P4)

1.评价内容:行政区内城乡道路客运车辆发生的交通责任事故(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与辖区内城乡道路客运车辆数之比(单位:人/万车)。该指标满分为100分,P4数值为0时得满分,每增加1人/万车扣1分,扣完为止。

2.指标P4计算方法:

3.数据来源: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计提供。

(五)城乡道路客运基础设施一体化水平(P5)

1.评价内容:P5指标包括三项内容,满分150分,行政区全面满足要求时得满分。对于行政区内全域都开通了城市公交的,该指标默认为满分。

(1)新建、改扩建农村公路项目与农村客运站点(包括简易站、招呼站、候车亭等,下同)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该项满分为50分,每一个新建、改扩建农村公路项目不满足扣5分,扣完为止。

(2)建制村2公里范围内建成了农村客运站点。该项满分为50分,每一个建制村不满足扣2分,扣完为止。

(3)市县城区内三级以上等级道路客运站场与城市公交站点的换乘距离小于300m。该项满分为50分,每一个三级以上等级道路客运站场不满足扣20分,扣完为止。没有三级以上等级道路客运站场或没有开通城市公交的均为0分。

2.评价依据: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的有关资料文件(需附加在评价报告内并提供给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六)城乡道路客运信息服务一体化水平(P6)

1.评价内容:P6指标包括四项内容,满分150分,行政区全面满足要求时得满分。

(1)城乡道路客运信息通过互联网对外动态发布。该项满分为30分。

(2)市县城区内三级以上等级道路客运站公布可换乘的城市公交线路信息。该项满分为30分。没有三级以上等级道路客运站或没有开通城市公交的均为0分。

(3)开通了统一的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并保持良好运转。该项满分为40分。

(4)行政区全面实现道路客运联网售票或网络售票。该项满分为50分。

2.评价依据:由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的有关资料文件(需附加在评价报告内并提供给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七)城乡道路客运发展政策一体化水平(P7)

1.评价内容:P7指标包括四项内容,满分150分,行政区全面满足要求时得满分。对于行政区内全域都开通了城市公交的,该项指标默认满分。

(1)行政区内建立了“一城一交”的综合交通管理体制和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多部门联合推进机制。该项满分为30分。

(2)市县人民政府编制了行政区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规划及场站专项规划,主要指标纳入城乡规划统筹实施。该项满分为30分。

(3)市县人民政府统一了公交化运行的农村客运与城市公交在税费、财政补贴等方面的政策。该项满分为40分。

(4)市县人民政府出台了支持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的政策,包括交通基础设施用地安排,道路通行管理,以及场站建设、车辆购置、票价优惠、政策性亏损的财政补贴等方面。该项满分为50分。

2.评价依据:由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的有关资料文件(需附加在评价报告内并提供给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八)加分项(P8)

1.评价内容:P8指标包括四项内容,满分200分。

(1)建制村公路通畅率比上一年度每增加1%,加10分。

(2)建制村通客车率比上一年度每增加1%,加10分。

(3)城乡道路客运车辆公交化比率比上一年度每增加1%,加10分。

(4)新建道路客运站场和城市公共交通场站一体化设计、施工的城市综合客运枢纽,每一个加20分。

2.评价依据:由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的本年度及上一年度有关资料文件(需附加在评价报告内并提供给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二、市县评价结果分级

市县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评价总分为1000分(不含加分),评价结果分5个等级,分级标准见表1。

表1 市县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评价结果分级表(分值含加分)

分值

900分以上

800-899分

600-799分

500-599分

500分以下

分级

AAAAA

AAAA

AAA

AA

A

三、省级评价内容和计算方法

1.评价内容:省级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综合分值(单位:分),省级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各级别市县比例(单位:%)。

2.计算方法:

   

(其他级别市县比例计算方法参照AAAAA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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